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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遭同伴推搡受伤 谁为意外担责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2日 11:27:48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乔怡作

  【以案说“典”】

  [案情]

  8岁的小波在小区玩滑板,同小区孩子小亮突然冲了过来,一把将小波推搡倒地。小波顿时疼得大哭起来,经医院检查,他的右手腕骨骨裂,在支付2.2万余元的医药费后,小波的母亲张女士找到小亮父亲,希望他能承担一部分费用,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张女士报警。民警通过调取小区监控视频和询问现场其他人员,确认小波被小亮推倒受伤的事实。最终,因双方对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亮父亲被告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安宁渠人民法庭。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说法]

  安宁渠人民法庭庭长刘萌通过审理核查报警记录,调取监控视频,结合两人跑动角度、推搡动作细节及小亮事后的反应,明确排除“意外碰撞”可能,认定小波受伤系小亮主动推搡所致。

  “在日常生活中,类似这样的隐患其实并不少见。”刘萌表示,孩子们天性活泼好动,自我控制能力和安全意识都比较薄弱,在玩耍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意外。而家长们有时可能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时刻关注孩子的动向,无法及时制止危险行为的发生。孩子们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或是在没有成人看管的情况下玩一些具有危险性的游戏,都可能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

  “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小亮在与小波玩耍期间实施侵害行为,导致后者健康权受侵害。小亮父亲作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事发时未在现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刘萌提醒,监护应事前预防而非事后担责,家长对孩童危险活动需全程看护,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家长应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共同维护社会和谐安宁。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责任编辑: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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