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公布2025年维权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2日 10:28:31 来源:阿克苏日报
阿克苏新闻网/阿克苏地区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陆雪婷 通讯员 苏磊)3月10日,阿克苏地区公布2025年维权监管执法典型案例,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产品质量不合格等十起案件。
案例一
某医疗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5年9月,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中,发现某医疗机构2024年1月至2025年9月期间,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取相关医疗服务费数额较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九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33.72万元。
案例二
阿克苏市某公司虚假宣传食品案
2025年7月4日,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阿克苏市某公司通过播放视频方式,向老年人推销“某酒”。经查,视频宣称饮用该酒后气管炎、哮喘、咳嗽、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可好转百分之七八十等虚假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三
阿克苏市某公司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实施可能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案
2025年2月14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阿克苏市某公司利用微信视频号在无任何依据证明的情况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经查,视频中宣称河南生产销售的面粉没有自己所销售的面粉品质好等虚假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依据该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四
库车市某烟花爆竹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2025年4月7日,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依法对库车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正在销售的不符合国标GB10631的烟花爆竹开心小米粒和超级爆米花产品进行了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了不合格烟花产品,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9656.6元。
案例五
沙雅县某塑料制品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案
2025年4月1日,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案件线索,对沙雅县某塑料制品厂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涉案产品数额较大,调查时,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相关规定,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案例六
温宿县某滴灌带厂生产经营不合格滴灌带案
2025年9月5日,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对温宿县某滴灌带厂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滴灌带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涉案产品数额较大,调查时,涉案产品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条规定,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没收了不合格滴灌带,并处罚款5.1万元。
案例七
新和县某西餐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5年1月,经群众举报,新和县某西餐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经查,该餐厅在未查看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向3名未成年人销售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5120元。
案例八
拜城县某景区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6月25日,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反映其在拜城县某景区摊位购买了价值4000元药材,卖家口头说按个销售,未称重计价,并劝说孙某将药材磨成粉。药材磨成粉后,卖家改口说每克9元,孙某觉得太贵,要求退货,卖家称产品已磨成粉影响二次销售,要求孙某支付了货款。经查,卖家的行为侵害了孙某的正当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相关规定,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消费者所有货款,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九
乌什县某电动摩托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7月,乌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什县某电动摩托车经营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超重且数量较多,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乌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涉案产品退回处理,并处罚款4.75万元。
案例十
柯坪县某卫生日用品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5年1月6日,柯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柯坪县盖孜力克镇某卫生日用品店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店内生产并销售食品,数量较大,生产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柯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了当事人的生产设施设备和产品,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3.0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