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全面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4日 23:35:29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王亚芸报道)日前,《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政策指引》)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个体户、外卖员、新业态从业者等灵活就业的各类劳动者都可以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且在自治区开立个人账户不再受户籍地、参保地等限制。
“之前,全疆部分地(州、市)探索推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参缴制度,但未形成统一的制度规范与完善的服务体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处长艾斯卡尔・艾合塔尔介绍,《政策指引》的出台,标志着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正式建立、操作流程得到全面规范,对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指引》规定,年满 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满16周岁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劳动者,均可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在缴存额度和缴存方式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收入情况,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额。不限制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频率,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缴存或自主灵活缴存。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收入变化情况调整缴存方式和缴存额度。
在提取方式和提取运用上,灵活就业缴存人没有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就可以随时、全额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像缴存职工一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老旧小区“门窗”“水电气暖”更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更新改造和居住设施适老化改造等住房类消费。
《政策指引》还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计结利息,并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信用状况良好且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能力,正常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