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偷盗燃气不可取,涉刑违法须在意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21日 13:37:03 来源:阿克苏市融媒体中心
近期,我公司工作人员在设备巡检过程中,发现某餐饮燃气用户存在盗用燃气行为,目前公司已向警方报案。
请广大燃气用户合法合规、安全使用天然气,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有改、拆、迁燃气设施需求的,请及时与我公司联系!
一、什么是偷盗燃气
偷盗燃气应该称为“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盗窃燃气”,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非法手段窃取燃气的行为。
二、偷盗燃气表现行为
1、在供气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的供气、用气设施上,擅自接管用气的;
2、绕越法定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3、拆除、伪造、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4、在供气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的供气、用气设施上,擅自接管用气的。
5、其他方式私接私改燃气管道的。
三、偷盗燃气面临处罚
(一)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将受到刑事处罚。偷盗燃气数额较大的,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可能面临的刑罚包括:
有期徒刑: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可能处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拘役或管制:对于盗窃数额较小或情节较轻的情况,可能处以拘役或管制。
罚金:除了有期徒刑,还可能被并处罚金,罚金数额根据盗窃数额和犯罪情节确定。
(二)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因此,偷盗燃气的犯罪分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向燃气公司或受害用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追缴与退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偷盗的燃气,应依法追缴,并责令犯罪分子向受害方进行退赔。
综上所述,偷盗燃气将面临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双重追究。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
四、偷盗燃气典型案例
1、2022年11月20日,阿克苏市某饭店房东杜某,为节省燃气费,雇用私人施工队在燃气主管道上打孔,私接燃气管道盗用天然气供饭店后厨及采暖壁挂炉使用。杜某私接天然气管道的焊点距离小区居民楼仅约四米,私自安装并连通燃气管道的壁挂取暖炉安装在屋顶简易棚内,私接的天然气管线自顶棚内穿出裸露在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杜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上述规定,故人民检察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对杜某依法提起公诉,最终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2023年8月1日,燃气公司入户安检人员正常巡检李某家时,发现燃气表已被拆除并直接用镀锌管接驳使用,马上拍照通知相关部门,但因业主李某不在家,其女儿同意安检人员次日再上门处理。然而,第二天安检人员持《告知函》上门时,原先拆除的燃气表已恢复。经报警处理,尽管李某诸多狡辩抵赖,最终还是承认了其偷盗天然气的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査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的规定,燃气公司核算李某家庭偷盗天然气5100.25立方,折算人民币13260.65元,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逮捕,目前该案进入司法审理阶段。
3、2024年6月24日,郑某驾驶挖掘机在某医院工地东侧平整场地时,未向燃气公司报备和安全交底,擅自开挖将埋地中压 PE90燃气管线损坏。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郑某处以25000元的罚款。
五、【温馨提示】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作为燃气用户,要主动配合燃气公司进行入户安检,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自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若发现偷盗燃气或私改燃气管道等行为,可联系燃气公司或者公安机关反映情况。燃气公司在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若发现用户盗用燃气的行为,工作人员应及时联系公安机关,并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并记录现场情况。